强推“脱钩”不是正确选项******
最近一段时间,国际社会反对美国“脱钩断链”的声浪愈发高涨。多位国际专家学者在媒体撰文,呼吁美盟友对华政策与美拉开距离,回归正确路径。欧盟委员会负责经济事务的执行副主席东布罗夫斯基斯坦言,“与中国脱钩不是欧盟企业的选项”。这些客观理性的声音再次表明,开放合作仍是历史潮流,互利共赢依然是人心所向,美鼓动对华“脱钩”违逆经济全球化大势,注定失败。
近年来,尽管美国极力挑动“脱钩”,扰乱世界经贸秩序,但国际经贸合作却不断增强。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贸易额达到28.5万亿美元,比2020年增长25%,比新冠疫情暴发前的2019年高出13%;2022年全球贸易额预计将达到约32万亿美元的创纪录水平。
中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作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2022年前11个月,中国进出口总值38.3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6%。中国继续保持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事实证明,世界经济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企图通过“脱钩”孤立和打击中国的图谋既吃不开,也行不通。
经济全球化发展至今,世界早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国际产业分工格局。美国强推“脱钩断链”,只会让更多国家利益受损,影响全球经济复苏。日媒指出,把中国排除在供应链之外将加剧全球通货膨胀。德国智库伊弗经济研究所估计,如果欧盟企业在美国压力下与中国“脱钩”,德中之间贸易额将急剧下降。在最糟糕状况下,德国GDP将降低0.81%,相当于英国脱欧时德国GDP降幅的6倍,这“对德国无异于经济自杀”。
美国不遗余力围堵中国,在坑害世界的同时,必将严重伤及自身。美国商会发布的报告显示,与中国“脱钩”严重威胁美国在贸易、投资、服务和工业等领域的利益:如果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将令美国经济在2025年前每年损失1900亿美元;美国投资者可能因“脱钩”每年损失250亿美元资本收益,美国GDP将因此损失最多高达5000亿美元。可见,美国将经贸问题政治化、武器化,不仅不能实现“美国优先”,反而使本国企业和经济遭殃。
美一些人哗众取宠式的“脱钩”论调,改变不了中国在当今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性,也阻挡不了各方同中国加强互利共赢合作的大势。过去10年,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总体上保持在30%左右,成为世界经济增长最大引擎。党的二十大和不久前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从长远看,中国经济发展前景是光明的,继续加强与各国经贸合作的态度是明确的,中国新发展将为世界提供更多新机遇。与中国“脱钩”,也就意味着与机会脱钩,与未来脱钩。
世界绝不会退回到相互封闭、彼此分割的状态,各国合作共赢、共同发展才是正道。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农·史密斯所言:“所有努力扩大贸易的国家都是,而且将一直是赢家。”(郭 言 来源:经济日报)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